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1.概念
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境内单位和个人代理他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格式)
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原则上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权利人在境外的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是境外代理人。境外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权利人向境外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2、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包括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
3、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被委托人身份为律师的,应当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被委托人,办理具体事项的律师的身份为被委托人的联系人;
4、代理人的居住地或者注册地。被委托人的居住或者注册地必须在我国大陆境内(我驻港、澳地区派出机构除外);
5、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可以不注明期限,注明委托期限的,委托期限应当不少于申请之日起6个月;
6、签署人姓名、身份和签章。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或授权人签署。海关总署对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书;
7、签署日期。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日期应当在提交备案申请日期的前半年内。
委托书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代理人同时办理多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三)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一、什么是备案费?
根据2004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的备案费是为了弥补国家因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备案费为国家计划内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海关总署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支出全部来源于国家行政经费,不能自行从已经收取的备案费中支取。
二、缴费依据
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海关总署自1997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为执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2004〕15号公告,对备案的收取重新作出规定。新的收费制度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而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也将于2004年7月1日废止。
三、缴费标准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所谓“每件备案”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备案件数以权利证书的数量(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为准。
备案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也无需再缴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缴纳备案费。
如果在申请人缴纳备案费后,申请人准备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海关总署不再退还已经缴纳的备案费。
四、缴费时间
虽然备案费不是备案申请费,但是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人还是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对依法不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缴费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帐户: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备注或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注册(授权/登记)号。海关总署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转帐单复印件确认备案费的到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