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或技术领域:
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品种;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d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考虑三种专利保护的效力。
中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申请人在自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后,其申请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将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三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明创造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发明专利的权利比较可靠、稳定,授权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后的登记制,在审批阶段对该申请的"三性"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申请文件和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所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权利可靠性和稳定性差。
三、考虑专利保护的期限和发明人对费用的承受能力。
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长,费用多,但其保护期限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短,相对比较容易取得权利,费用也少,然而,其保护期限短。
总之,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种类时,应将三种专利的不同特点和自己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原则上,对于一些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使用时间长的核心发明技术或产品,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对这些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局部改进,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至于一些生产周期短、投资少、更新快的产品,也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的新颖设计,则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