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备案费?
根据2004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的备案费是为了弥补国家因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备案费为国家计划内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海关总署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支出全部来源于国家行政经费,不能自行从已经收取的备案费中支取。
二、缴费依据
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海关总署自1997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为执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2004〕15号公告,对备案的收取重新作出规定。新的收费制度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而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也将于2004年7月1日废止。
三、缴费标准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所谓“每件备案”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备案件数以权利证书的数量(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为准。
备案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也无需再缴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缴纳备案费。
如果在申请人缴纳备案费后,申请人准备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海关总署不再退还已经缴纳的备案费。
四、缴费时间
虽然备案费不是备案申请费,但是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人还是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对依法不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缴费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帐户: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备注或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注册(授权/登记)号。海关总署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转帐单复印件确认备案费的到帐情况。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二、考虑三种专利保护的效力。
中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申请人在自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后,其申请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将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三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明创造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发明专利的权利比较可靠、稳定,授权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后的登记制,在审批阶段对该申请的"三性"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申请文件和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所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权利可靠性和稳定性差。
三、考虑专利保护的期限和发明人对费用的承受能力。
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长,费用多,但其保护期限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短,相对比较容易取得权利,费用也少,然而,其保护期限短。
总之,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种类时,应将三种专利的不同特点和自己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原则上,对于一些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使用时间长的核心发明技术或产品,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对这些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局部改进,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至于一些生产周期短、投资少、更新快的产品,也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的新颖设计,则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